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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發(fā)布時間:2018-05-12 作者:正信

山東省財政廳文件

魯財庫〔2007〕35號

 

 


關于印發(fā)《山東省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加強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工作,保證政府采購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山東省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是指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以外的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第三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服務和工程的政府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采購人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

本辦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包括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和經(jīng)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中介)機構。

第四條  采取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有助于實現(xiàn)國家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政策目標,包括支持民族產(chǎn)業(yè),保護環(huán)境,節(jié)約能源,扶持不發(fā)達地區(qū)和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和激勵自主創(chuàng)新等。

第五條  達到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因特殊情況需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同級財政部門的批準。

第六條  采購人應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活動。確因專業(yè)技術、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自行組織采購的,應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第七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應當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協(xié)議,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在非招標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采購小組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上述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第九條  非招標政府采購活動所需專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財政部、監(jiān)察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和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參加過采購項目征詢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審專家參加同一項目的采購。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采購項目。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采購小組成員或專家的身份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實施的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競爭性談判采購

第十一條  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通過與符合項目資格要求的供應商依據(jù)談判文件進行談判,最后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沒有合格標的,或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經(jīng)專家認定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項目價格總額的。

第十三條  競爭性談判采購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制定談判文件;

(二)發(fā)布資格公告征集供應商;

(三)向合格供應商提供談判文件;

(四)成立談判小組;

(五)公開報價;

(六)開展談判;

(七)確定成交供應商;

(八)簽訂采購合同;

(九)驗收。

第十四條  談判文件內容主要包括:

    (一)供應商須知;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數(shù)量;

    (三)技術和商務要求;

    (四)對供應商報價的要求及其計算方式;

    (五)評定的標準和方法;

    (六)交貨、竣工、提供服務時間;

(七)供應商提交報價文件(與談判相關的響應性文件)的時間和地點;

(八)供應商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

    (九)談判日程安排;

    (十)合同條款和格式;

(十一)省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談判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行業(yè)標準),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或者產(chǎn)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jù)需要,就談判文件征詢有關專家或者供應商的意見。征詢供應商意見的,應當在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指定媒體上公開征詢。

第十七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指定媒體上發(fā)布資格公告征集供應商。資格公告應當公布采購單位名稱、采購項目名稱、數(shù)量或者采購項目的性質以及參加談判供應商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資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及有關專家共3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其中專家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條  供應商要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編制報價文件,報價文件必須對談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做出實質性響應。

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必須在談判文件要求的遞交報價文件截止時間前,將報價文件密封送達規(guī)定地點;截止時間后送達的報價文件,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

第二十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自談判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參加談判供應商遞交報價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項目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大型或技術復雜項目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需對談判文件做實質性變動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遞交報價文件截止時間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遞交報價文件的截止時間相應順延。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在規(guī)定的遞交報價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報價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為報價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  談判小組進行談判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審查報價文件。談判小組依據(jù)談判文件的規(guī)定,對報價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談判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對談判文件的要求做出實質性響應。未對談判文件做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得進入具體談判程序。

在談判文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遞交報價文件或對談判文件做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在書面征得供應商及采購人同意情況下,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和競爭原則,繼續(xù)進行談判采購;如果只有一家,應中止談判,重新組織采購。

(二)談判順序。談判小組應當通過隨機方式確定參加談判供應商的談判順序,所有成員集中與供應商按照順序分別單獨進行談判。談判小組可根據(jù)供應商的報價,響應內容及談判的情況,按談判文件規(guī)定的談判輪次,要求各供應商分別進行不超過三輪報價,并給予每個正在參加談判的供應商相同的機會。最后一輪談判結束后,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應當對談判的承諾和最后報價以書面形式確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

(三)確定成交供應商。競爭性談判以供應商最后一輪談判的報價及承諾作為談判小組確定成交供應商的依據(jù)。談判小組應當根據(jù)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四)編寫評審報告。談判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談判小組根據(jù)全體成員簽字的原始記錄和結果編寫評審報告,送采購人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評審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資格公告刊登的媒體名稱、談判日期和地點;

    2、購買談判文件以及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和談判小組成員名單;

    3、談判方法和成交標準;

4、談判或評定情況及說明,包括成交和淘汰的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5、成交候選供應商排序表;

6、談判小組確定的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四條  在確定成交供應商后3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以書面形式通知成交供應商,并將采購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而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三章  單一來源采購

第二十五條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因采購項目的來源渠道單一或發(fā)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以及保證原有采購項目的一致性等原因,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向單一供應商直接購買的采購方式。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應當進行市場調查,確定技術規(guī)格和市場價格。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據(jù)采購人提供的市場調查和專家論證等文件審批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項目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應當將有關采購信息在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指定媒體公示,3個工作日內無疑義方可批準。

第二十九條  單一來源采購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成立采購小組;

(二)開展談判;

(三)確定成交事項。

第三十條  采購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及有關專家共3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其中專家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一條  采購小組應當與供應商遵循《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原則,在保證項目質量和合理價格的基礎上商定有關成交事項,就擬定的政府采購合同條款達成一致,并書面通知供應商。

第三十二條  成交事項確定后5日內,采購人應當編制采購報告,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采購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采購小組人員組成;

(二)談判過程記錄;

(三)談判結果簡述;

(四)省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采購項目屬從原中標供應商處添購的,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采購人可持原合同副本經(jīng)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與原供應商協(xié)商簽訂補充合同。簽訂補充合同的日期距離原合同簽訂日期,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

第四章  詢價采購 

第三十四條  詢價采購,是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就政府采購項目直接向3家以上供應商發(fā)出詢價采購文件或詢價函邀請其報價,在此基礎上進行比較并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三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辦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采購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市場資源充足,價格變化幅度小且采購活動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項目預算金額低于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

第三十六條  詢價采購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制定詢價采購文件或詢價函;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

(三)發(fā)出詢價采購文件并接受供應商報價;

(四)成立詢價小組;

(五)評審并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七條  采用詢價方式采購,應當制定詢價采購文件或詢價函,內容一般包括采購項目的技術和商務要求、合同條款、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第三十八條  采用詢價方式采購,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作為被詢價對象,并向其發(fā)出詢價采購文件或詢價函。

從詢價采購文件或詢價函發(fā)出之日至規(guī)定的報價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詢價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規(guī)則:

(一)供應商應當在規(guī)定的報價截止時間前遞交報價文件;

(二)供應商只能一次報出價格,不得更改,并對詢價采購文件或詢價函所列出的全部技術、商務要求做出承諾;

(三)詢價采購文件或詢價函發(fā)出后如有實質性變更,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詢價的供應商。

第四十條  詢價小組成員人數(shù)為3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有關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詢價小組全體成員應當于報價截止后集中對供應商的報價文件進行評審。如有疑問,可以書面形式向供應商進行質詢,但供應商對質詢的答復不得涉及對報價文件的實質性變更。

詢價小組根據(jù)詢價文件確定的評定成交標準,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進行評審,提出書面評審報告并確定成交供應商。

確定成交供應商后3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成交供應商發(fā)出成交通知書,同時將成交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四十一條  詢價工作完成后5日內,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編制詢價采購報告,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詢價采購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詢價小組人員組成;

(二)詢價采購文件或詢價函;

(三)確定被詢價供應商的情況簡述;

(四)供應商報價記錄和評審情況說明;

(五)評審報告(包括詢價結果、成交候選供應商排序和確定的成交供應商等);

(六)省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采購合同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采購文件、成交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成交事項做實質性修改。

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按規(guī)定將合同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成交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成交供應商私下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

    第四十四條  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改變成交結果,或者成交供應商(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放棄成交結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成交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與排位在成交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以此類推。

    第四十五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重大的采購項目談判或詢價開始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知同級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可以視情況到現(xiàn)場監(jiān)督。

第四十七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經(jīng)同級財政部門批準,擅自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實施采購活動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經(jīng)批準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實施采購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違背采購文件要求,允許不符合項目規(guī)定資質條件的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采購活動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的評定成交標準進行評審或未按照規(guī)定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規(guī)定的適用條件審批非招標采購方式,不得將應當適用招標采購方式的項目批準采取非招標采購方式進行。違反規(guī)定審批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市財政部門可根據(jù)本辦法,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11日起施行。